兴安盟中院:一起普通案,缘何四年不宣判
一座陈旧的3层楼房,一溜老态龙钟的平房,站在位于乌兰浩特市都林街净修禅寺大门前的记者,颇感茫然:如果不是挂在大门柱上的牌匾和大院内的两尊塑像的提示,怎么也不能把这儿与寺庙联系起来。
“没有官司羁绊,我们早把新房子建造起来了。”5月11日,净修禅寺的法人代表,愁容满面的释义修无奈地告诉记者。
口头协议埋祸端,对簿公堂赢两审
2007年3月底,当时在外地的释义修从报纸上看到了“兴业路桥公司”黄舍丹经理卖房、租房的信息,就打电话请当地人李祥和尤国华去查看一下房子。
与黄舍丹商谈后,4月1日,释义修以每年3万元的价格把平房租了下来。不久,包括3层楼在内的整个大院,释义修也决定先租再买。
释义修介绍说,4月底,她和李祥、尤国华三人一起去找黄舍丹商谈房屋买卖的价格,地点就是平房最南边的房间。由于释义修不懂也不便介入价格的商谈,就全权委托李祥与黄舍丹洽谈,最终敲定房价150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办理房产证的钱。
说罢,释义修递给记者一份材料,并称这是李祥和尤国华出具的关于当时购买房屋的证言材料。
记者看到该材料大致有这样的叙述:“2007年4月,我和尤国华一起帮助释义修找场地,见到了黄经理,当时租院里的平房,年租金3万元,后来,黄经理有意卖,释义修有意买……当时谈的整体卖价是150万元整。”
记者随后采访了李祥和尤国华。

乌兰浩特市民李祥向记者介绍当年代释义修与黄舍丹商谈购买房屋的相关情况
记者把那份证言材料递给了李祥。他和尤国华看过之后,均称是他们出具的,而且所反映的内容完全属实,说罢,在这份材料上按上了手印。
“当年租房和买房,完全是我和尤国华帮助释义修操办的。那个时候这里很荒凉很偏僻,连路都是土路,这房子卖70万元都没人要。”李祥称。
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李祥说:“2008年,这一片开始拆迁,房价、地价就开始上涨,一年后的房价、地价更是不断攀升,黄舍丹后悔了,双方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让黄舍丹感到有机可乘,但他不应该欺负人!”
“这里不仅荒凉偏僻,而且楼房是危楼没有房照,在盖楼时还死过人,是凶楼,卖80万都是高价了,净修禅寺出150万元绝对是天价。后来,黄舍丹一看房子修好了,院子拾掇干净像个样子了,房价、地价也涨了,而且传说政府还要占这一片地,完全有可能赚大钱,就反悔了。”市民张秀芝告诉记者。
“当年我方应该把口头约定固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回忆过去,释义修依然后悔不已。
“尽管我们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我们签订了具有房屋买卖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的租赁期间内,我方买下房屋,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对方不得将房屋卖给他人。”释义修手指《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告诉记者。
“为什么没有把房屋买卖价格写上?”面对记者的质疑,释义修解释说:“当时我也担心将来出问题,就多次要求黄舍丹把房价写在合同里,他都找理由推脱不写,还说自己是有信义的人不可能有什么事,我就轻信了他,但在利益的面前还是出问题了!”
叹了一口气,释义修说:“因为我方着急用房,就高价买了这房产,黄舍丹害怕我方反悔,就找各种理由一次又一次前来拿钱,尽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我方可以在两年租期内的任何时间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但我想房款早晚都得给人家,所以他每次来拿钱我都毫不犹豫地给他了。2007年7月25日,黄舍丹一方给我们出具了2万元房款收据;9月4日,又出具了20万元房款收据;9月26日又出具了9万元房款收据。此后,我方又分13次给黄舍丹房款82万元,包括前期给的租金,一共给付了他们151万元。”
说罢,释义修把一沓子房款和租金收据摆到了记者的面前,并称:“我们有‘兴业路桥公司’出具的票据为证!”

“兴业路桥公司”出具的房款收据
“可谁知道,这一片的地价、房价开始上涨后,黄舍丹就后悔了、反悔了、公然毁约了。那时,我们还差他20多万元房款,可我们追着给他钱他都不要了!我们让他把钱退给我方,我们就拎包走人,他也不退钱,没有办法,我方将他起诉到了乌兰浩特市法院。”释义修说罢,就将市法院于2010 年
11月26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交给了记者。
记者看到该判决有这样的认定:“原被告虽未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含有房屋买卖的内容,履行合同期间被告实际收取原告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同意卖房,并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收款权利和交房义务,原告履行了交房款的义务,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租赁合同》中房屋买卖内容有效。”
“我方胜诉,对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兴安盟中级法院,2011年1月13日,中院做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兴业路桥公司’的上诉。” 释义修手拿中院做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书告诉记者:“诉争房屋的产权随后也过户到净修禅寺的名下。”
高院发回让重审,中院“四年不宣判”
“‘兴业路桥公司’不服终审判决,申诉到了自治区高院,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案件被发回重审了!”说到这儿,释义修有些激动:“案件发回重审要有正当的理由,要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严重问题,显然这都不存在!”
“迫于压力,2011年8月15日,已于一月份做出了终审民事判决的兴安盟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黄舍丹一方竟有人公然扬言:‘兴业路桥公司’已经花重金买通了法院说了算的领导,要把一、二审判决来个大翻个,如果官司打不赢,就把净修禅寺的人都杀光;黄舍丹一方的人还当庭辱骂我方证人,并踹坏了法庭大门。”释义修称。
市民贾俊荣随后向记者证实了释义修所言:“我亲耳听到他们的确是这么说的。”
“为了钱,‘兴业路桥公司’不仅矢口否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的存在,甚至连在二审法庭上承认收到的120多万元的房款也改口说成了购房保证金。”释义修称:“中院却不顾此前他们做出的终审判决,也完全不顾我们双方不仅有房屋买卖的口头约定,以及在《租赁合同》中的文字约定,还有我方给付房款等客观事实的真实存在,而委托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评估作价。该公司依据2009年同区域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出了457万多元的房价。他们想让我们补交房款差价以此来解决该房屋买卖纠纷的问题,我方能同意吗?我们购买的是2007年4月的房子,而不是2009年10月1日的房子,更何况这房子我们早已经买了,根本就没有进行评估的必要。”
说着,释义修把内蒙古信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交给了记者。
“中院个别法官还试图以压制的方式,满足‘兴业路桥公司’的狮子大开口,并邀请市、盟两级宗教局主管领导出面协调此事,当时我们为了配合禅寺主管单位工作,同意增加100万元的建议,可宗教局领导跟‘兴业路桥公司’碰面后,黄舍丹一方又不同意了,还要再增加60万元,宗教局领导找我们谈,我方为了息事宁人,也同意了;谁知道,宗教局领导跟他们一说,他们又反悔了,还要继续增加100万元。真是欲壑难填,言而无信!调解以失败告终。此后还有法官追到禅寺让我接受这个价格,被我方拒绝了。”
释义修称:“一共经历了3次调解,案件便被搁置,至今4年了,中院仍未宣判,我们数次到中院索要判决结果都空手而回!”
气冲冲打砸辱骂 战兢兢度日如年
“自从案件发回到兴安盟中院重审之后,我们这里就不太平了,甚至被公然打砸。”释义修称。
“2011年7月3日,我们看护大院的狗被偷走了,看狗的人被迷昏了两天两夜后才被抢救过来。6日深夜,有一伙身份不明的人闯入禅寺,扬言对寺庙人员要打要杀,并将楼房一、二、三层的绝大多数窗户玻璃砸烂,住在一楼的释究戒被吓得精神失常、大小便失禁,后经住院治疗,虽有所恢复但至今还有后遗症。我们离开这儿,实在是无处安身,可住在这儿,又整天提心吊胆啊!”说到这儿,释义修已经泣不成声。

净修禅寺究戒师傅告诉记者,在2011年7月6日深夜,寺庙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打砸 ,自己受到惊吓,至今还有后遗症……
“当时,我被吓坏了,深夜突然有人从窗户闯了进来,还说要杀释义修,我能不害怕吗?我逃到了隔壁杨慧丽的房间才躲过这一劫。”至今回忆起这段往事时仍然惊魂未定的释究戒告诉记者。
“我立即报了警,警察也很快赶到了。后来调取录像得知,这些人乘坐的汽车是黄舍丹公司的。”释义修称。
“这次打砸,给我们带来了挥之不去的恐惧,原来我靠北墙办公,因为害怕,就把后边的窗子封堵起来,我还把桌子搬到了南边。这几年,我们都生活在恐惧的阴影里战战兢兢地过日子啊!”说到这儿,释义修哽咽起来。
“兴业路桥公司”难找 负责人音信杳无
就净修禅寺一方的投诉,记者于5月14日,依照“兴业路桥公司”在民事诉状中留给法院的地址,打车前去采访核实。
出租车在胜利街航海花园连转了两圈,询问了多人,也没有找到“兴业路桥公司”。
记者拨通了当地的114,依然找不到该公司的电话和地址。
记者又拨打了“兴业路桥公司”在民事诉状中留下的手机号。
电话接通后,记者表明了身份以及采访意图,对方称自己不是黄舍丹,是一审的代理人冷金柱。
对于该案,冷金柱有话要说:双方的关系很明显就是租赁关系,他们给的钱是租赁费,硬说是买房款,房子是被赖去的。“兴业路桥公司”百分之百应该胜诉。
对于双方已经谈好了150万元的买房价格,且有证人、证言这一情况,冷金柱说:都是利害关系人。
“这些人跟他们是利害关系人?”记者非常不解。
冷金柱说:他们都是信众。
这让记者更不解: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尽管是信众,属于利害关系人吗?!
冷金柱说:是他们这几个人出的资。另外,你一百个证人的效力,能对抗《租赁合同》吗?
为了把情况核实清楚,记者向冷金柱提出了当面采访黄舍丹的要求:“请你跟黄舍丹联系,一块接受采访介绍情况,我们得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均衡地报道。”
冷金柱依然愤愤不平:“那房子那大院就值150万元,怎么可能啊?!”
记者叮嘱冷金柱一定将记者的采访意愿转达给黄舍丹,但直至截稿,也没有来自黄舍丹的任何消息。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发回重审不理解
乌兰浩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净修禅寺的主管单位,他们所了解的相关情况是怎样的呢?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局长刘毅和副局长翟文秀。
分析买卖双方对簿公堂的原因,翟文秀称:“兴业路桥公司认为卖低了。”
翟文秀还告诉记者:净修禅寺是经过审批的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几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释义修都被评为盟先进个人。一审、二审,净修禅寺都胜了,但到了自治区高院,就出了岔了,又要重新作价。
“诉争房产,究竟是买的,还是租赁的?”记者提出这一关键问题。
“是买的,哪能是租赁的?!发回重审,我们不理解。其实,中院也很为难的。”翟文秀告诉记者:“我和刘局长都去过中院。”
“高院要求重审,中院找我们帮助调解,‘兴业路桥公司’一方大幅加价,净修禅寺一方同意加百八十万,可是人家一再涨价,净修禅寺承受不了,调解失败。”刘毅称。
兴安盟中院拒采访 四年不宣判终成疑
查阅《民事诉讼法》得知:人民法院审理简易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兴安盟中院大门
那么,兴安盟中院的重审审结了吗?如果没有,为什么?如果审结了,宣判了吗?净修禅寺一方为什么说中院“4年不宣判”?中院对此有何解释说明?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于5月13日下午,来到了盟中院办公室,办公室的两位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记者。
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办公室的主任赶了过来,他以“接受采访须经自治区高院批准”为由,婉拒了采访。
截稿前,释义修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终审判决是兴安盟中院做出的,但重审时不知什么原因中院的态度大变。中院想让我们接受依据我方买房两年后同区域的房屋价格做出的评估价给对方巨额补偿;还希望我们接受对方索要的超过当初约定房价几倍的价格给对方补钱,难道这不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和践踏吗?我们坚决不能接受!对于中院开庭4年不宣判的做法,我们也不理解!即便中院将来判我们输,也不能动摇我们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即使官司打到最高院,我们也一定会坚持下去的!”
对于本案的走向和最终结果,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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