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以后消费者将不用担心举证难问题了
谢律师分析,旧《消法》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将举证责任分配到消费者这一边。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却大大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主要原因是由于具体消费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于鉴别商品的具体成分、构造、保质期等详细信息很难达到专业的水准,而消费者必须要自己举证证明商品存在问题,出现因“举证难”而导致“维权难”的现象。
以家电质量纠纷为例,厂商一般会把鉴定的“权力”交给自己厂商专门的鉴定人员鉴定,如果消费者对此不予认同,得到最多的回应便是“让消费者自己去举证”。消费者面对强势的经营者,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月15日过后,如果再面对这种纠纷,消费者将不用担心举证难了。”谢律师说,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而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谢律师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法院司法审判实践带来比较大的变化,最重要的是提高了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消费者提起诉讼后,经营者如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或服务在出售前及出售时没有质量问题,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不过,谢律师提醒消费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免除消费者所有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仍然需要承担“如商品或服务是向经营者购买的,自己没有使用不当的行为”等举证责任;其次,新《消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针对第23条中的耐用商品或服务,对于没有列明其中的情况,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2013年度典型案例
昨日,市消委会再度发布两宗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一宗食物中毒纠纷;一宗购物受伤纠纷。为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市民在消费时注意保管好票据,购物时注意看护好儿童,而广大经营者应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1 两儿童吃蛋糕中毒致纠纷
2013年8月17日16时,消费者钟某、莫某分别在凤岗镇黄河百货商业街店购买了价值8.9元、6.8元的散装蛋糕,钟某及儿子、莫某儿子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肚疼症状,并于当天20时15分在凤岗人民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随后几天持续在医院治疗。两家分别花费医疗费用650元、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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