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

车主购买7000余元加油券 只有半年有效期

  莞讯网:梁先生在樟木头镇一加油站支付7300元现金,购买了价值7300元的现金加油券。付款时工作人员未告知加油券只有半年的有效期。后来,梁先生拿到券时,发现存在有效期。于是要求退货,但油站称无法退货。

  梁先生无奈,只好作罢。不过几个月后,眼看着有效期将至,但他持有的加油券中仍有13张200元(NO:532560-72)和5张100元(NO:532538-42)共计3100元未使用。梁先生便在加油券到期前向该加油站申请延期。虽然店长答应给予延期,但负责加油站加油券销售的服务员却拒绝延期。此事一直陷入僵局。后来,梁先生便向消委会提出投诉,经消委分会出面进行了调解。

  梁先生与加油站的纠纷因预付消费引起。市消委会表示,工作人员在宣传销售活动中除了说明现金券的使用限制外,并未说明现金券使用时间上的限制条件,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嫌。

  市消委会还强调,现金加油券是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后取得的付货凭证,加油站单方对现金加油券加以“有效期”的限制是不应该的。这属于格式合同,其内容是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举证要求解除合同。”

  因此,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条款,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协议。消费者必须清楚了解消费卡(券)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认真评估消费风险。特别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并确认是否允许消费者中途退款。如果消费者对协议内容有异议,应提出修改要求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商家不愿意书面注明的,不能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应在认真评估消费风险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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