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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费被停电后失窃状告物业获赔

  莞讯网:业主黄女士因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停电,当晚家中失窃。黄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合理谨慎地履行安全保卫义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黄女士家中窗户未安装防盗网,也增加了失窃风险,遂酌情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黄女士损失1万元。

  黄女士是长安镇某小区的业主。2012年11月16日晚上7时许,她回到家门口时,发觉家中没电,电话询问小区物业管理处获知,是因其未交管理费而被停电,遂前往协商停电一事。

  当晚11时许,黄女士的女儿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失窃物品包括多件珠宝、电脑、手机、现金,总价值17万元。黄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案件一直在侦办。

  2013年5月,黄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小区物业公司,认为是对方过错致其家中遭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黄女士有票据证明的损失为3万多元。黄女士确认其家中窗户未安装防盗网,一定程度增加被侵害风险,故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失窃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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