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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初步形成

本报记者林志文/通讯员王飙尘 发自广州 记者3月31日从广东省妇联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研讨会”上获悉,在省妇联的大力推动下,去年,广东省人大将反家暴立法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工作。为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省妇联认真讨论,初步形成《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据了解,省妇联将继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较完善的建议稿,争取在今年内提交省人大。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徐春莲表示,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省妇联信访系统数据显示,2011年,全省各级妇联共接到关于家暴问题的投诉4215宗,占婚姻家庭投诉类的16.1%;2012年接到4102宗,占18.2%;2013年接到4187宗,占18.12%。徐春莲表示,近年来,在各部门的努力下,广东渐渐摸索出一套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反家暴工作模式。高校、科研机构学者也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理论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这些为广东省开展反家暴立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去年,在省妇联的大力推动下,广东省人大将反家暴立法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工作,并作为C类立法项目。为推动反家暴立法进程,并配合做好全国反家暴立法工作,省妇联在认真讨论、思考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

《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权、政府主导和经费保障职责、政府应当设立庇护所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处警规定、法院对家暴自诉受理规定、受害人临时监护权规定、对施暴人的司法惩戒措施规定等。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分析指出,这份建议稿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讲究实操性,力求提出的具体条文都是在现实中有实操性的,如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是从广东近几年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工作中总结出的具有操作性的措施;二是贯彻了现代社会治理能力、治理方法的理念,如强调反家暴是社会问题,必须采取综合办法解决,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三是突出政府的一般责任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并且对彼此的责任都有明确规范;四是有很多创新的理念,如对家暴所涉及的关系人,把同居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关系人也列入其中,如对家暴庇护中心设立的运作,希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让社会组织来承担等。

本次研讨会由广东省妇联、省法官协会、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政法工作者联谊会等联合举办,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法律、社会学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并就建议稿纷纷发表意见。

广东省法院副院长、省法官协会副会长谭玲表示,2010年,在省妇联的倡议下,省法院在全省法院推行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一系列的改革经验和做法为反家暴立法工作提供前期的实务样本,在试点期间发现的一些问题也成为反家暴立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她建议,反家暴立法的方向应当是一个构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体化的综合性立法,通过明确公安、妇联、法律援助等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责任,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处理好家暴的防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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