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车辆违停遭物业锁车索赔被驳回

  车辆违停遭物业锁车索赔被驳回
 
  因车辆违停遭物业锁车收费,车主认为其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受到损害,将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判决认定,物业公司自身不具有查扣车辆、罚款的行政执法权,但车主未能举证证明财产受损,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7月8日11时14分,付某将车辆停放于台商大厦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界处通道旁的空地。该地段物业公司发现后,将该车辆上锁,并开出一份该物业公司的《车辆违规停车通知单》,告知付某,要求缴纳停车费50元。当天13时36分,付某返回,发现车辆被锁,随即联系物业公司,双方协商未果,遂报警。经警方处置后,物业公司在未收取付某50元服务费的情况下,开锁放行。
 
  付某认为,物业公司限制其用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物业公司登报道歉并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付某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且长达两个多小时,自身具有主观过错。对于付某的违规行为,物业公司没有制止,却在自身不具有查扣车辆、罚款的行政执法权,且未通知付某移走车辆、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进行锁车,其行为超过制止的必要限度。但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物业公司的行为致其车辆受到损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东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付碧强)(来源: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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