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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征意见

  住房租赁条例征意见 
 
  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意见要求,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文件发布,标志着住房租赁政策更加细化,成为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此次条例发布,恰处于当前长租公寓市场波动较大的阶段,应该说发布的时机非常好,对于后续规范和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其中,稳租金成监管核心。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的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受管控。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类似规定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说明政策层面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也是后续长租公寓企业创新的时候需要回避的内容。此类行为受到抑制,客观上也减少了长租公寓“暴雷”的风险。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时俱进,比如骗取租金贷的问题、比如频繁发生的长租公寓“暴雷”问题等,对租赁市场会起到很积极的规范作用;同时对租赁市场涉及到的相关行业、相关作业人员也有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将从细节上进行约束、引导,更好地去规范这个行业,去保护相对弱势的租户和房主。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等多方面对租赁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对行业发展的意义重大。  ( 记者 梁倩 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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