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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给房东开出史上最重罚单

  长安镇给房东开出史上最重罚单
 
  房东们注意!房子租出去了就想当“甩手掌柜”,只重出租,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状况不清不楚、不过问?
 
  有这想法就“危险”了!
 
  日前,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长期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违法情节严重,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91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7832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86.7万元,这也是长安有史以来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对物业出租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的最重行政处罚。
 
  6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在霄边社区东门中路某工业园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孙某、何某、李某、吴某等人,从事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
 
  其中,孙某等人的抛光打磨间采用砖制巷道作为金属粉尘的通风道,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是被淘汰的工艺设备。抛光打磨间安全隐患多,生产经营环境恶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物业公司长期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人数多达7人,出租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
 
  经调查认定,孙某等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孙某、何某、李某、吴某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91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78320元。
 
  据了解,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存在“重出租,轻安全”的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约谈了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在全镇13个社区组织了十余个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行动,共检查工业园21个,企业862家,处罚违法物业管理公司4家,处罚违法企业9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给广大出租者敲个警钟!“重出租,轻安全”的行为绝不可取!不可将厂房、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也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快转发给身边的房东伙伴们吧!
 
  来源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欢乐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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