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带着16岁女孩驾摩托车飞车抢夺30余次
短短3个多月,带着一名16岁的女孩,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30多次,涉案价值4万多元。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抢夺罪,对90后无业男子李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供述除了下雨每天都去作案
1991年出生的东莞男子李某,高中毕业后,没有正式工作。2013年5月至8月期间,李某伙同未满16周岁的女孩陆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或独自驾车窜至大朗、黄江和常平等镇街,多次抢夺他人财物。
2013年5月26日晚21时许,李某伙同陆某窜至大朗第一中学门前,趁路人黄女士不备,合伙抢走其一个黄色挎包(内有现金等物品价值2000多元)。
运用类似手法,李某和同伙作案多起。2013年8月6日20时许,李某与陆某又窜至大朗蔡边村村委会附近路段,抢走廖姓女士手提包不久,被附近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上述被抢手提包及作案工具摩托车。
据李某及其同伙陆某供述,自2013年5月至被抓之前,除下雨天外,其他时间两人平均每天出去抢夺两三次。到底抢了多少次,他们已经不能全部记清楚,能讲得清的就有30多次。
公安机关在两人出租屋内搜获的包、手机、身份证、雨衣等,均是抢夺所得。
作案不分时段,3个月干了32次
法院查明,从2013年5月至8月上旬,短短3个月,李某共参与抢夺作案32宗,涉案财物价值4万多元。
全天候不同时段,早上、上午、中午、下午,晚上,均有作案;抢劫地点从热闹的市场、酒店附近、小区门口到偏僻人少的立交桥、厂区公路路段,均有他们作案的足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还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应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缴回部分涉案财物发还给部分被害人,依法又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沈十全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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