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颍泉区一检察官朱利华涉嫌滥用职权被举报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朱利华在临沂商城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担任纪检组成员期间,涉嫌滥用职权,被七旬老党员梁永三实名举报。
一是朱利华涉嫌利用检察官身份,为拆迁人调查与其职务无关的事项。2012年3月31日,朱利华持检察院介绍信,前往中石油天然气安徽销售分公司(下称中石油)调查《委托书》等材料的真实性,这些文书是被拆迁人在协商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向指挥部提交的,涉及的是拆迁补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朱利华分管的职务犯罪完全无关。其行为属利用检察官的职务之便,为拆迁人打压被拆迁人服务,有滥用职权之嫌。
二是朱利华在获知“犯罪线索”后,刻意将线索控制在自己手中,两个多月之后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反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原则。调查当天,中石油工作人员吴增辉指出《委托书》上的印章不像,并强调该公司不会在《委托书》上盖章,且为朱利华提供了印模, 等于明确了《委托书》上的印章是虚假的。朱利华明知伪造印章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却要求中石油向自己出一个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函,并亲笔为中石油书写 “追究刻制……专用章的法律责任”的范本,留下了自己的姓名、QQ、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在2012年4月17日收到中石油按照其要求出具的函件后,仍将材料扣在自己手上,并在检察院内部委托鉴定,直到6月7日才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是朱利华在委托上级检察院鉴定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朱利华在《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案件受理登记表》上称:“在初查某某贪污线索时,发现嫌疑人有伪造中石油印章的嫌疑”,这一内容明显虚假。首先,使用“某某”这种虚拟称谓,足以表明根本没有这个“贪污”嫌疑人的存在,朱利华也不敢写被拆迁人的姓名,因为被拆迁人显然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其次,朱利华在得到鉴定结论后,反而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了。既然是初查“贪污”案需要鉴定,鉴定结果又说印章虚假,按道理应该继续办理“贪污”案才对,移送的原因只有一个,朱利华明白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某某”这个人,当然也没有所谓的“某某贪污案”。
朱利华在接受颍泉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陈秋实的询问时,称2012年3月31日当天他和调查对象没有交流印章的真伪问题,这一说法与中石油员工的说法相矛盾,且违背常理。如果没有交流印章真伪问题,他怎么可能要求对方出具函件,怎么可能为对方书写范本,又怎么可能留下QQ等多种联系方式呢?!如果不是他提出了要求,中石油又怎么可能向他个人寄函件,要求追究刻章人的责任呢?!就近向公安局报案不是更简单吗?!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一是阜阳颍泉区检察院预防犯罪科科长朱利华是阜阳临沂商城项目拆迁纪检工作组人员,他在办案时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朱利华在没有任何人反映和检举的情况下,他于2012年3月31日提前三个多月却竟以阜阳颍泉区检察院的名义到中石化安徽销售分公司进行非法调查,明显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
二是朱利华存在“钓鱼执法”的渎职犯罪行为。朱利华等人到中石化安徽销售分公司调查后,已经知道加油站所提供的材料和公章有假的情况下,而如果加油站的材料和公章存在问题,朱利华和指挥部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对付红林或梁永三核实,或者明确告知付红林对加油站的部分不予补偿,然而,朱利华等指挥部工作人员竟以明知加油站部分材料存在问题,却故意设置圈套,于2012年4月12日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与梁永三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以此于2012年6月13日对梁永三以诈骗罪采取强制措施,将梁永三陷害被关押三个多月,由此可见,朱利华等人存在“钓鱼执法”渎职行为。
七旬老党员梁永三认为,朱利华存在极大的滥用职权之嫌。其明知不存在职务犯罪,却以预防职务犯罪之名专程奔赴合肥调查,长期将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控制在自己手中的反常做法,表明背后必然有深刻的原因。为严肃法纪,维护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特提出实名举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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