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恒泰药业为何屡遭重创,却无人问津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个别党政干部,依仗职权为所欲为,目无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法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企业极为不负责任,千方百计刁难企业,官僚主义恶习严重,竟然堂而皇之地为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犯罪的两个不同法人代表办理了两个企业《营业执照》,一“夫”岂能娶二“妻”? 同时,该局随意注册随意撤销、随意停业“整顿”,并肆意包庇被举报的违法犯罪人员,导致该企业长达4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2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致使每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从而给企业制造了混乱和股权人上访等不安定因素。此行为严重侵犯和剥夺了企业的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及利益,使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信度大大降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一、弄虚作假出现两个《营业执照》属违法犯罪
据调查,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濮阳县政府文件和《公司法》于1999年3月10日成立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药品公司)(注册号为:410928100000951)。
2002年,在濮阳县工商局的监督下,恒泰药品公司依法进行增资。由原来的法人股——濮阳县医药总公司(4.17%)和自然人股东王军锋,邢红丽,董海涛,郭先娇,李建平,崔相杰,赵晓玲,张翠梅,刘瑞利,马丽萍,和新加入的武银中,丁善智,王承运组成新的恒泰公司。
濮阳县医药公司是一家国有集体企业,魏荣华是该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2004年5月17日,魏荣华擅自作主将濮阳县医药总公司在恒泰药品公司4.17%的股份购买在了自己名下,大肆非法侵吞和霸占国有财产。自此恒泰公司再无国有股份,全部为自然人股东。恒泰公司选举魏荣华为企业法人。
公司股东《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领导实行选举制,每个股份成员有被选举为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领导职务的权利,股份成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监督公司领导工作的权利......”。
可是,就在2010年初春,该公司原法人代表魏荣华因工作变动从恒泰药品公司调到了濮阳县一家学校任职。
据反映,魏荣华在调离时为了继续控制该公司及幕后保持获取其原购买公司部分的“股权”,擅自主张将恒泰药品公司的公章及企业政务大权交给了其他另外一个企业的领导人-----继任濮阳县医药总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的于振中,而于振中从未在恒泰药品公司工作过,之前曾任濮阳县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2010年出任了濮阳县医药总公司领导。
据调查,魏荣华为了与13个股东争夺权力进而控制恒泰药品公司,指挥于振中用掩耳盗铃的手段弄虚作假,并与濮阳县工商局个别党员干部相互串通,私自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转让合同”用虚假材料竟然堂而皇之地将恒泰药品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偷偷变更为于振中的法人代表(注册号为:410928100000951)。于振中假冒恒泰药品公司法人代表后,将11名股东全部赶出了公司,从而剥夺了合法权益。而于振中对恒泰药品公司的任何业务置若罔闻,从不问津,导致该公司名存实亡。2011年年底,当11名股东准备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时,这才恍然大悟,发现于振中竟然成了恒泰药品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法人代表,这样就使该公司出现了两个《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个是魏荣华,一个是于振中。人们不禁要问:一“女”岂能嫁二“夫”?可谓啼笑皆非。如果魏荣华不将公章及企业政务大权交给于振东,是不会出现两个《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的。那么,于振中伪造资料骗取证照涉嫌职务犯罪究竟谁之过?
可见,魏荣华和于振中违反了《公司法》第199条及《合同法》等规定。根据上述事实,于振中也构成了伪造证书罪和伪造证据罪等犯罪,严重触犯了《刑法》第280条规定。
二、于振中伪造资料骗取证照涉嫌职务犯罪为何处罚公司?
令人惊讶而奇怪的是:在11名股东得知于振中成为恒泰药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后,便立即向濮阳县工商局进行举报,但几个月后无人查处。无奈,11名股东便于2012年2月29日将于振中违法变更事件举报到了濮阳市工商局。对此,濮阳市工商局很重视,便组织双方召开了听证会,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了“濮工商处字(2012)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恒泰药品公司予以改正,并处罚金30万元。随即,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起了行政复议,201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下达了“濮政行复【201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恒泰药品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属违法行为,在维持原处罚决定中的责令改正一项之外,决定处罚恒泰药品公司10万元。
从法律程序可以看出,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认定了于振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于振中身为党员干部假冒恒泰药品公司法人代表故意职务犯罪,这与魏荣华幕后支持暗箱操作有关,应追究魏荣华和于振中共同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对恒泰药品公司进行处罚,工商部门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7条等许多条款,因为恒泰药品公司是被蒙冤的受害者,该公司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因而,魏荣华和于振中应是真正的被处罚者。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三、工商局为何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却不移交司法机关?
据调查,在濮阳市工商局及濮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明确肯定了11个职工依法加入该恒泰药品公司的股份股权,并认定了于振中的法人代表是其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和私自伪造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合同等手段骗取的法人代表资格的违法事实。然而,濮阳县工商局对魏荣华和于振中如此弄虚作假大肆欺骗行为为何却执迷不悟?为何对伪造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依然继续纵容、袒护、包庇违法犯罪呢?
可是,濮阳县工商局个别党政干部明知魏荣华和于振中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明知魏荣华调离公司却为何故意张冠李戴“强奸”法人?
据调查,在濮阳市工商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生效之后,依照公司股东《章程》规定,11名股东及时向濮阳县工商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和股东决议,选出了新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领导,但遭到了该工商局领导的无理拒绝。
自从恒泰药品公司11个股东举报到濮阳市工商局、濮阳市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及市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至今已经两年毫无结果。就在11个股东告状、上访的情况下,2014年5月28日,于振中被濮阳县工商局撤销了恒泰药品公司法人资格,但令人费解而啼笑皆非的是:早已调离恒泰药品公司的魏荣华,竟然又堂而皇之地变更为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们气愤地说:为什么早已调到教育部门4年的魏荣华却又成为了恒泰药品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这不是故意张冠李戴“强奸”法人吗?为何明知是违法的行为却执迷不悟呢?
而在这时,魏荣华却发表书面证词,在2014年5月28日,掩耳盗铃般书面向濮阳县工商局发表声明:“对于濮阳县恒泰药品公司法人,变更为我本人一事,事前并没有告知我本人,我本人也从未去工商局签过字,本人并且向濮阳县工商局局长黄德庆、副局长周振东,出具了书面证明不担任该公司的法人。”她还声称:“濮阳县工商局明知我本人已调离,不可能去担任恒泰药品公司法人,强行将该法人变更为我本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手续违规的行为,是无效变更,纯粹是让我承担在企业兼职的不白之冤。”而实际上,魏荣华却故意虛张声势。
据调查,恢复魏荣华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尽管如此,该工商局却仍坚持错误,时至今日,魏荣华仍然被强行“兼任”着恒泰药品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五、谁是毁灭和迫害恒泰药品公司的罪魁祸首?
据调查,4年来,恒泰药品公司由于两个非法《营业执照》和两个假法人代表,导致《营业执照》无法年检,而河南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也无法认定恒泰药品公司药品经营资格,无法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4年来,恒泰药品公司一直无人领导,经营全部瘫痪,导致该企业长达4年无法正常经营,可谓名存实亡,致使每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造成2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许多职工既无地种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极为艰苦,举步维难,可谓生不如死!许多下岗职工为此困境而常常以泪洗面,失魂落魄,有时禁不住失声痛哭,哭得撕心裂肺,肝肠寸断......
濮阳县工商局为何对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却不报案?为何千方百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欺骗各级领导?希望政法机关立案侦查,彻底保护恒泰药品公司及受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来源: 腾讯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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