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规定:五种“民告官”“一把手”要出庭
“民告官,难见官”的现象在全国多地普遍存在,东莞也不例外。东莞早在六年前就已建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然而2009年至今,东莞三所基层法院共受理涉及行政机关的约900宗案件中,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的仅有3次。东莞市政府昨天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五种情形,并将其出庭情况列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项目内容,情况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现状四年近900宗“民告官”仅3宗有“一把手”出庭
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类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群众大多希望所诉的行政机关“一把手”能出庭正面应诉,若能明确表态也有助于此后的执行。为了突破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为了建立依法行政的政府形象,自2000年来全国各地开始逐渐推行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制度。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倡行政机关首长积极出庭应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行了辩证规定。
2007年9月份,东莞市政府出台《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其中提到,鼓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种“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东莞实施了六年,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东莞市政府办公室昨天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目前我市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强”。
根据东莞三个基层法院提供的数据,从2009年至今,东莞市三所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告官”案件约900宗,其中市第一人民法院每年受理200多宗,市第二人民法院和第三人民法院每年各受理30多宗。在这些案件中,除了市国土局首长曾2次出庭、交警部门首长1次出庭,其他行政机关单位未曾有首长出庭应诉。
新政每年首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
这种状况引起东莞市政府的关注。在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十五届第55次常务会议上,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因应这一要求,东莞市政府下发了《通知》加强此项工作。
《通知》严格规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范围。按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特殊情况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需说明原因):本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记者对比了2007年东莞市政府出台的《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发现《通知》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上予以加强。原来的“鼓励”,如今改为了“应当”;原本规定的是前三种情形,如今增加了“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和“行政机关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这两种情形。
更重要的是,《通知》新增了强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监督考核的措施。其中要求,市政府将与两级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进一步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市法制局要严格按照《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项目内容。行政首长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下情形行政机关首长应出庭应诉:
●本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行政机关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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