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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三类被追责人员将从重处理

重大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未经股东大会讨论擅自使用基金,对于这些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的行为,相关村干部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日前,东莞市政府网公布的《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以上信息。

《办法》强调,屡次违规者将无缘下一届村(居)委会及理事会选举,并且将从重处理三类被追责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干扰和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打击和报复举报人的。

如果市民对此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11月9日前,把书面意见通过邮寄(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或电子邮件(电子邮箱:dgsfzj@126.com)的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局。

列出26条追责范围

《办法》的追究范围包括东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等。

《办法》中, “责任追究的范围”一章便包含26条,范围明确,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和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如: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擅自实施需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经济事项(例如: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交易项目等),或实施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经济事项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部分违规可扣减薪酬

涉及扣减薪酬的违规主要包括:未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实施需审查重大事项(例如: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股份分红事项、集体土地款的使用等),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薪酬,扣减金额为当年干部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将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至于农村(社区)干部薪酬和补贴发放管理中,未按市、镇(街道)农村干部薪酬管理规定及核批标准超额发放的,将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并追回超额款项,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而未经过批准,农村干部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的,将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并退回款项,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屡犯可撤党委委员资格

与旧版《办法》不同的是,新版《办法》在责任追究机制上更加完善。对屡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属党员的,按党纪追究责任,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街道)党委按程序撤销其党委(支委)委员资格,并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党委(支委)、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非党员的,镇(街道)党委可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

在旧版《办法》中,并未明确处罚力度,仅表示如果农村干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从重处理。

三类被追责人员将从重处理

《办法》特别提出,对于以下: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对于农村干部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至于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发生的,将不予责任追究。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申诉受理部门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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