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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年票的收取和设定依据”合法

  东莞“年票的收取和设定依据”合法
 
  针对公众和媒体对收取路桥年票的质疑,东莞市法制局、财政局、交通局三部门联合召开发布会,邀请专家释疑。在18日的首场发布会上,东莞市法制局邀请了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陈建全律师和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周伟清律师,对“年票的收取和设定依据是否合法、收费主体是否合法”等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焦点1
 
  经过省政府的批准 程序合法
 
  对于东莞市政府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征收年票费的依据是否合法?陈建全律师表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上述规定便是收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依据,东莞市收取的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听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因此,东莞市收取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东莞市以年票费的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不但有省物价和交通部门的收费许可,还经省政府批准。因此,市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批复,确定由路桥收费所具体负责,路桥收费所据此征收路桥年票费,程序合法,依据合法。”
 
  焦点2
 
  东莞设定车辆年票制 合法有据
 
 
  对于东莞一些车主和专家提出的《广东省公路条例》违反了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等规定,陈建全认为是误读了该项政令。
 
  陈建全律师表示,东莞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设定车辆年票制,合法有据。“征收年票费是对收费公路征收通行费的一种变通方法,而不是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陈建全说。
 
  周伟清律师表示,最直接的依据就是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焦点3
 
  授权市路桥收费所收费
 
  周伟清律师说,对于大众关心的非诉执行问题,集中一点就是东莞市路桥收费所作为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周伟清律师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费主体应当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的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因此,东莞路桥收费所是依照该条规定成立、符合该项规定,并由政府赋予其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职能,就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东莞市路桥收费所是依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政府确定负责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并承担收取车辆通行费职责的机构(组织),年票费只是车辆通行费的一种特殊的交费方式,正如计重收费也是一种不同的收费方式一样,无须法律法规重新授权。 
  
  焦点4
 
  强制执行也不缴费 可能会受限制
 
  陈建全律师认为,东莞实行年票制,除了依据程序合法外,还可大大地节约通行时间和管理成本,这是对车主的直接利益,也是建快速通行的收费公路的目的所在,还可平衡市区不同地段、位置的生活、工作成本,尤其是随着全省通行的实现,开支的透明,利将越来越大。“而最受益者,应当是天天在路上的货运企业,从这个角度我们还可得出这种做法,没有增加企业负担,可能还减少了企业的负担。”陈建全说。
 
  “如果大多数人使用了收费公路,又以年票制不合法为由而拒交通行费,则害多而无一利,对修路者不公、对已交费的车主也不公。”陈建全律师提醒,若车主不进行缴费,或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就好像处理老赖一样,对于一些高消费比如坐高铁、飞机会有限制。(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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