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刚修好又发生碰撞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
汽车刚修好又发生碰撞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
去年9月,陈先生驾驶尹先生的汽车行至东莞八一路时,和一辆叉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鉴定,陈先生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其驾驶的汽车也在事故中损坏。
尹先生认为,车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小车刚好维修完毕,处于保险期间。
可是,当尹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辆处在维修期拒绝赔偿。尹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17500余元。
争议焦点一:
车辆维修期间应如何界定?
庭审中,双方对案涉车辆是否处于维修期间有争议。法院结合维修厂出具的证明以及陈先生的询问笔录内容,得知汽车在维修厂仅进行前杠喷漆维修。
尹先生说,朋友陈先生前往维修厂取车,是经过车主同意的。因此,维修期应在车辆喷漆维修完成时结束。由于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维修期间的起始结束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尹先生认为,取车则意味着维修期已经结束。朋友陈先生将修好的车辆驶离汽修厂,在途中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争议焦点二:
疲劳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写明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可以免赔。
而保险公司认为,疲劳驾驶是不允许的,这一点所有驾驶人都应该知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例中,虽然保险公司已用黑体字来提示对方注意责任免除事项,但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人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主张免赔没有合同依据。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175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小汽车损失经被告核定为18400余元,实际维修产生维修费17290元,原告所支出的拖车费250元属于因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确认。上述损失合计17540元,由被告方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尹某17540元。被告没有提起上诉。(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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