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东莞一美容院用明星肖像做整形宣传遭4位女星起诉

  东莞一美容院用明星肖像做整形宣传遭4位女星起诉
 
  宣传隆鼻修眼袋美容,私自配用明星靓照,整形美容医院这个“行规”,终于惹怒美女明星。近日,李某、熊某、张某、戚某4位明星以肖像权受侵为由,状告东莞的一家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均获胜诉。该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也被法院驳回,最终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须向4人书面赔礼道歉并作出赔偿。
 
  2014年4月,李某、熊某、张某、戚某4位女星分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的图片被某整形美容网站安插在“隆鼻、大耳垂手术、治眼袋、照宫腔镜”等项目宣传上,而此网站属于东莞某妇产医院,主办单位为某妇产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是4位女星以该医院及其公司擅自拿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侵犯她们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删除涉案图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案开庭后,该医院及其公司否认被侵权照片系4位女星本人的照片,否认案涉网站与该医院及其公司有关,认为该医院及其公司未从案涉网站获益,也没有使用过4位女明星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是国内主持人、女演员,个人形象相对于一般人而言具有一定的辨识度,且从4人提交的第三方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4人的照片与案涉网站使用的侵权照片一致。相反,东莞某妇产医院及其公司否认4人为案涉侵权照片中的人物,但并未能说明案涉照片中的人物的具体身份。因此,法院认定4位女星为案涉照片中的人物。其次,案涉网站中有该医院医学整形美容科的介绍,显示的联系地址、电话、图标头像均与该医院一致,同时还存在案涉网站与该医院及其公司共享同一个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的情况。据此,法院认定东莞某妇产医院及其公司在案涉侵权网站使用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的照片对外进行商业宣传,因此判令该医院及其公司向4位女星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4人共计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该医院及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4人的知名度、其个人形象相对于一般人更具有辨识度的情况,并采信4人提交的第三方网站查询结果,认定4人为案涉侵权照片中的人物,并无不当。结合4位女星提交的公证书、域名信息查询结果、侵权网站关于医院的介绍、显示的联系地址、电话、图标头像等证据,可认定系该医院及其公司在案涉侵权网站使用4人的照片对外进行商业宣传,对该医院及其公司主张案涉网站与其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
 
  该医院及其公司未经李某、熊某、张某、戚某4人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上使用4人的照片用于整形美容项目的营利性宣传的行为,侵犯了4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充分考虑4人的知名度、医院及其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4人的合理支出等多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最终,东莞中院驳回该医院及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美容医疗机构的增多,影视明星的肖像被擅用的情况屡屡可见,法院也不时受理此类侵权官司。被告上法庭后,美容医疗机构多是辩解或推脱,但最终一般都难逃败诉的结果。因为肖像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明文予以保护的重要人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案涉医院及其公司未经4位女星本人的同意,利用女星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网站上使用其照片以吸引客户,属于营利性的宣传行为,已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美容医疗机构在通过宣传提升知名度的同时,不应只顾及自身的利益,应充分考虑美容医疗行业的规范,监管好网站建设,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明星合约代言,避免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导致因被起诉而赔偿。(来源:南方日报)
 
上一篇:康益休闲会所涉黄五股东领刑并挖出3名“保护伞”
下一篇:江苏“三星”诉东莞“三星”案开庭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