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立法权草案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东莞立法权草案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5月28日,东莞获批地方立法权。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法制局起草的《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定”)从5月29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未报送立项申请不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规定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前报送法规草案、规章的立项申请。未按时报送立项申请的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项申请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下列问题作出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起草组织准备情况;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法规草案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规定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由该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实施部门起草,涉及多个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起草;也可以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起草。起草专业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可以邀请科研院校、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委托单位应当对起草任务完成时间、质量等提出要求。同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转至市法制部门审查。联合起草的,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送审稿要向社会征求意见至少30天
规定称,送审稿由市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送审稿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国家政策内容的;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的项目;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立法必要的;主要内容脱离实际,或者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立法技术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等等。
送审稿通过市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法规草案或者规章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审议决定后由市长签署,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文本应当及时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等载体上全文登载。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提意见
时间:6月20日前反馈。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0769)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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