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变身”环境保护税需协调部门利益
排污费“变身”环境保护税需协调部门利益
排污费“变身”环境保护税,此前一直处于保密阶段的环境保护税终于揭开了面纱。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看,环保税的税额标准与即将被取代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这意味着企业税负并不会明显加重。
毫无疑问,取消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对纠正此前征收排污费养人、排污费征收不力,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推进我国费改税工作,逐步建立我国统一的环境税体系等,都具有巨大的根源治理和象征意义,值得肯定和期待。
但是,就以往的实践经验,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环境保护税需要环保、税务“二龙治污”的格局等来看,排污费“变身”环境保护税,并不必然意味着环保违法成本就会切实付出或增加,就能有效实现我国加强环境违法治理的目的。
中国环境税征收之路崎岖而艰难,这其中一个公认的重要原因,就是部门利益的掣肘。立法前中后的相关利益重置和平衡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直接现实和亟须破解问题。
一方面,费改税后,以往环保部门的既有利益消失,但诸如人员超编、人员经费需要自筹等现实问题依旧存在,不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消化,相关的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费改税后,企业污染程度的认定无疑是税务部门污染税征收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但税务部门不是污染认定和监管的专业部门,也不可能为此再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的污染认定机构、再找一套人马。
也就是说,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污染税,就必须与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污染专业认定机构融洽合作。要让污染税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控制污染之目的,显然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而着力破除环保等部门在这一费改税问题上的利益掣肘,无疑是一项基础工作。
只有这些基础问题配套解决了,环境污染费改税立法才可能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否则,只是简单地就污染费改税而费改税,相关环境税立法治污目的并不能有效实现。(作者:余明辉)(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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