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36% 超出部分当认定无效 2015-08-10 11:18:17 莞讯网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36% 超出部分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认定无效。(记者 刘娟 艳军)(来源:大岭山广电站) 上一篇:东莞男子将多次出轨妻子掐死 下一篇:起诉外地侵权企业 莞企可借鉴真实案例实现“家门口维权”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