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反映
控告人:罗志忠,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控告事项:控告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违法立案,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
一、 基本案情
1、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久公司”)与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隆达”)系经营合作伙伴,2014年3月至6月间双方签订了七份《产品购销合同》,鑫久公司向保定隆达购买铝锭。其中有3份合同鑫久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贷款,其余4份合同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因银行缩贷,国内经济下行市场需求减少等原因,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向保定隆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保定隆达于2014年10月向清苑县法·院提起诉讼并财产保全,清苑县法·院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14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鑫久公司银行账户。本案是非常正常的经济纠纷,但保定隆达为了尽快实现其目的,却在2015年3月撤回民事诉讼,通过清苑县公·安机关违法刑事立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鑫久公司副总经理罗志忠刑事拘留。在2015年8月19日由于缺乏证据,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清苑区公·安机关对罗志忠进行监视居住。
二、清苑区公安机关存在以下违法和滥用职权的事实
(一)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
1、福建鑫久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占地面积7.39万平方米(110亩),生产厂房4.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2.1亿元,注册资本8000万元,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鑫久”商标获得宁德市知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非“皮包公司”。从经营主体和履约能力上看,双方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只是由于鑫久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没有正常履约。
2、鑫久公司在与保定隆达签订合同之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鑫久公司一直正常生产经营,有生产支出,有资金回笼,其中2014年4月至12月的应收账款就有800多万,这期间企业生产投入几千万,现在还有库存原料、半成品、成品价值800多万。对于购买的铝锭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只是由于国内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市场需求减少和银行缩贷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才没有按时支付剩余货款。因此,无论如何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留罗志忠,为企业要账。
1、罗志忠非鑫久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非合同的签订人,其只是一个执行人。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事后又没有的参与“分赃”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退一万步讲,即便本案涉嫌合同诈骗,对罗志忠刑事拘留也不适格。鑫久公司为了洗脱罪名,向清苑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库存等情况证据,希望清苑公·安机关核实有关证据,撤销刑事案件。但清苑公·安局即不调查又不核实有关证据,将副总经理罗志忠非法羁押,声称鑫久公司还钱放人。试问清苑公·安机关,国家人民赋予你的权利是什么?难道是作为企业打手,负责清欠?
2、在2015年8月19日,清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对嫌疑人罗志忠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清苑公·安局决定对罗志忠予以监视居住。在律师会见罗志忠时,看见罗志忠站立困难,显然是受到了刑讯逼供。另外监视居住的场所也由隆达公司出资租赁有关房屋,清苑公·安机关完完全全成为保定隆达公司的“打手”,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竟然仍顶风违法办案,滥用职权,践踏法治!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清苑公·安机关的错误,追究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控告人:罗志忠
201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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