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毛家饭店" 东莞一饭店被判赔8万元
莞讯网讯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家饭店公司”)与被告刘某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最终判决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原告毛家饭店公司系第765479号和第7372076号的商标专用权人,且经过长期连续连锁经营与大力宣传使得上述商标号在中餐业具有很高知名度。“毛家”商标还先后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经营的“东莞市东城某润现代饭店”与原告曾存在特许加盟合同关系,但在加盟合同到期后,被告在其经营的饭店内继续使用与“毛家饭店”近似的招牌以及带有“毛家饭店”标识的物品。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第765479、737207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原告享有的“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亦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享有的第765479、7372076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含有餐馆,与被告经营的东莞市东城某润现代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原、被告双方曾存在特许加盟关系,原告亦表示东莞市东城某润现代饭店的餐筷套、酒水单、小招牌、停车票、塑料袋与其对特许加盟商的要求完全一致。但在原、被告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书》到期后,被告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商号等标识,并且应当在使用新的标识时注意与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商号等标识相区别。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企业字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李金健 通讯员 廖蔚 彭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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