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

外来工在东莞也能申请保障房啦

  外来工在东莞也能申请保障房啦
 
  东莞保障房“门槛”放宽啦,符合新政条件的,现在就可以申请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关于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扩大的住房保障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新政,首次将非户籍的新就业大学生纳入保障范围,本科以上外地人,在东莞缴满1年以上社保就可申请等等。
 
  户籍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户籍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的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10元,今后有调整的,以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三)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非本市户籍的);
 
  (四)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5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温馨提醒】
 
  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请但未通过审批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新的条件审核。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住建部门领取或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各镇(街)住建部门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及申请的相关详情请登录《东莞建设网》住房保障专栏查询,网址:http://www.dgjs.gov.cn/。
 
  【新闻加点料】
 
  拖欠租金或5年内不得申请
 
  市住建局提醒,如有申请人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记入保障房管理档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10年内不得再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配租对象放弃选择保障房的,选房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或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此外,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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