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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只要凭出生医学证明等即可办理户口
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收养手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后这些东莞“黑户”都可以正常入户了。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新政策如何落地,东莞警方暂未表态。
去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联合省卫生计生委印发通知,强调“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政策落地后,东莞一时之间出现多数镇街公安分局的办证大厅都出现入户申请人数暴增现象。
记者从东莞警方了解到,东莞目前的入户政策就是,无论新生婴儿是否在计划内出生,只要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即可办理户口。
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表示,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
记者了解到,政策发布后,东莞不少镇街当即出现市民扎堆办理入户的现象,清溪、茶山等镇街户政窗口甚至一度被挤满,不得不限号。不过,东莞市卫计局也明确表示,东莞市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加大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力度,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新政策如何落地,东莞警方暂时为未表态。记者看到,关于政府如何落地政策的回应这样写着,东莞市人民政府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分类措施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个案
“我害怕今天入户了,明天就来催缴罚款”
“尽管超生可以入户了,但是,我还是得再等等。”东莞人林女士昨日坦言,我害怕今天入户了,明天就有人来跟我催缴罚款。
2014年12月底,林女士意外怀上了二胎,“我家不符合二孩政策,刚开始发现怀孕时,全家人都很纠结,到底要不要生。”林女士说,家人商议后决定生下来,“二孩政策要来了,说不定能赶上呢。”
2015年8月,林女士的二宝出生了,但是,她没能幸运地赶上国家政策落地,孩子仍然属于超生。“一直没去给孩子入户,因为社会抚养费太重了,估计得20多万元。”林女士说,自己两口子都是工薪阶层,一年加起来的收入也才10万元,还要养两个孩子,根本就负担不起。
昨日,国家入户新政出台,明确了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林女士并没有多惊喜,“能够入户当然好,但是我担心,一旦入户,我家超生的情况就会被摸得一清二楚,说不定第二天就会有人上门催缴罚款。”
林女士坦言,自己暂时不打算给二宝入户。“等到孩子快上幼儿园再说吧。”林女士说,“相比入户政策,我更盼望的是这几年,超生罚款的政策能够放宽,毕竟只有从轻罚款我才能交得起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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