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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强化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

  东莞强化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
 
  昨日,受副省长、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科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东莞市2014年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确定2015年赢在东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立项项目、水价改革等事项。
 
  关键词1:黄唇鱼
 
  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黄唇鱼是国家II级保护动物,中国特有物种,世界极度濒危物种。我市虎门海域是目前发现的全国仅有的黄唇鱼产卵场。为进一步保护这一珍稀物种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提出了保护区内一系列的禁止从事活动。
 
  张科强调,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市第一个海洋类自然保护区,也是全国唯一的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要加强保护区的管理,加强《办法》的宣传,推动全社会注重保护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区建设的关系。
 
  划定核心区、缓冲区
 
  《办法》提出,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按照具体范围和界线,设置界碑、标志物及相关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其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捕捞、砍伐、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捞沙等危害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破坏黄唇鱼栖息场所的活动;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黄唇鱼等生物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捉、杀害、伤害黄唇鱼,以及买卖、占有、利用黄唇鱼及其产品。
 
  禁止新建排污口
 
  此外,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关键词2:文化保护
 
  连出四份历史文化保护文件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会议一并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份文件。
 
  社会资金引入管理方面,《办法》提出要拓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来源,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规范和加强社会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不按规定使用社会资金的,经核实后,将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资金并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方面,《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各类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街巷肌理、环境风貌和建筑的立面、色彩等。
 
  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对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关键词3:创新创业
 
  总决赛最终决出62个获奖项目
 
  2015年赢在东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将于5月启动,设立六大行业赛,分企业组、团队组、学生组进行,共有335个项目报名参赛。大赛总决赛最终决出获奖项目62个,包括一等奖11个、二等奖21个、三等奖30个。
 
  会议确定了2015年赢在东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立项项目。其中,企业组35个、团队组18个、学生组8个。根据大赛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组和团队组一等奖资助30万元、二等奖资助20万元、三等奖资助10万元;学生组一等奖资助10万元、二等奖资助5万元、三等奖资助3万元。
 
  议题点击:水价改革
 
  建立体现水资源紧缺的水价机制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水价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的水价形成机制,会议审议通过了水价改革有关事宜。据悉,前不久,市有关部门专门就此进行深入调研、成本监审、征求意见、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制定了两套水价改革方案。
 
  会议讨论后认为,从征求意见和价格听证情况看,方案一兼顾了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居民用户调整幅度较小,对居民用户更有利。与此同时,也基本实现了同水源同供水方式的区域同价,有利于于体现公平负担,强化成本约束、促进企业提高效率。
 
  最终确定的《方案》提出,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分四个区域类型适当调整供水价格,实现同水源同供水方式区域基本同价,从2016年4月1日起实行。
 
  大市区居民为1.72元/立方米
 
  大市区水价调整方面,居民为1.72元/立方米,非居民为2.1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为3.50元/立方米,趸售为1.58元/立方米。
 
  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区域方面,《方案》结合水资源费、外购净水价格和成本变化等情况,对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两类区域实行分区定价,基本实现区内水价统一。其中,自制水方面,石碣、石龙、高埗、茶山、石排、企石、横沥居民类为1.5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为1.7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为3.50元/立方米;
 
  中堂居民类为1.65元/立方米,非居民类1.9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类为3.50元/立方米。
 
  转供水方面,寮步、大朗、东坑、大岭山、洪梅、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麻涌、松山湖、望牛墩居民类为1.5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为2.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为3.50元/立方米。
 
  低收入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
 
  《方案》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用水各级水量基数和价差。调整各级水价比价关系,一、二、三级阶梯水价由原1:1.5:2调整为1:1.5:3。
 
  《方案》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水价在居民水价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节能减排方面,对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我市水价分为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三类,对特种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水价统一为3.50元/立方米。为鼓励污染企业进驻环保专业基地,凡进驻我市环保专业基地的特种行业相关企业,仍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用水户每月每户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计收水费,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规定执行。(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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