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本市户籍唯一住房因灾倒塌可获一次性3万元住房重建救助
东莞本市户籍唯一住房因灾倒塌可获一次性3万元住房重建救助
因为自然灾害受伤、房屋损毁的人员,政府给予的救助标准有所提高。近日,东莞市民政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其中,东莞常住人员如因灾导致死亡一次性给予抚慰金5万元,本地户籍人员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可获得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3万元。
根据新的标准,因灾导致死亡(失踪)的本市常住人员,每个死亡(失踪)人员家属一次性给予抚慰金5万元;因灾致残的本市户籍人员,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因灾受伤治疗的本市户籍人员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于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本市户籍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3万元。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1万元。
此外,对于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部门也将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发生自然灾害后,受灾镇(街道、园区)将及时查灾核灾并上报灾情和相关证明资料,由市民政局核实受灾情况,并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标准迅速将市级负担的救助资金先行划拨到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连同本级负担资金一起,尽快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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