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首部社会管理地方性法规通过
东莞市首部社会管理地方性法规通过
5月12日,东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东莞市首部社会管理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拟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将给予大力支持,力争使这部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城管执法典范性的法规。
11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三稿)》。12日,市人大常委会议先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列(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随后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列(草案修改三稿)》,最后投票表决通过了《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经过三次修改,较之以往公布的草案,其名称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变为《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提出将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等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条例更注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并考虑到了东莞特殊的行政架构带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断层”问题,针对街道(园区)和镇法律地位的不同,分别采用了委托和授权两种不同的形式进行综合执法工作,镇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行政执法的权力。
条例还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在重点地段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服务岗亭,并配备相关执法人员,对岗亭周边路段、区域进行巡查,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位进行及时处理,并向市民提供政策咨询、问路咨询等服务。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聚焦东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围绕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做好新一届人大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计划。大力推进《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和《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记者 郭文君)(来源:东莞阳光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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