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武城民生工程验收造假案件或将重审
2016年5月2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二庭对德州力量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安邦)与德州市九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衢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再审听证。至此,这一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或会被重新审理。
>>>案件回放
2012年,武城县李家户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将力量安邦引入并约定,由力量安邦出资续修6.45公里的商贸大道。
2012年7月20日,力量安邦与九衢公司签订《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2012年10月28日,该工程的交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均在《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章签字。
《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开工日期2012.3.12,竣工日期2013.10.28,检验日期2013.10.28。
施工单位意见为,“经自检,该工程结构层施工均符合规范要求,且业内资料齐全,书写工整。监理单位意见为,“该工程满足设计要求,按规范操作施工,能够达到验收标准,同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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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证实工程无设计、无监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6月4日受理力量安邦不服(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立案审查后,六个月内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至今已近一年。 听证会上,申诉人力量安邦向法院提交了《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向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参与案涉公路设计和监理的证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德州市武城县李家户镇商贸大道路面工程质量出具的“不合格”的《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
被申诉人九衢公司认可该公路无监理无设计的事实,认可公路“不合格的事实”,表明在(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庭审中仅向法庭提交了《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对该证书的制作人和制作过程表示不清楚。 力量安邦的董事长王冰告诉记者,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系德州市公路局下属单位--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的全资国有单位,从事公路建设多年,而且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公路局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当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武城县公路局的副局长。证书中的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属于德州市公路局的所属企业德州金鲁班集团。
听证中,力量安邦方面坚称,(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有失公平、违背法律。(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系在不怀疑被申诉人提交的案件证据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做出的调解意愿。在查明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属于捏造后,庭审材料中没有原件的记载(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属于“受欺诈”的前提下做出的,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调解时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
>>> 案件或将启动再审
5月27日的听证过程中,法官就《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在(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的庭审和质证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盖章进行了询问,询问了九衢公司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交工时间,询问了力量安邦的调解过程。 在力量安邦方面律师纪文梅看来,这一系列的发问,有利于法官了解整个案件事实,为下一步是否再审作出正确的评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并听证得益于德州中院新任院长孟祥刚崭新法制理念。”纪文梅说,孟祥刚院长倡导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和司法作风建设,将 “从严从实,改革创新”的工作基调深入到中级法院每位法官的心中,要求法官坚决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再审立案二庭才在5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案件回放
2012年,武城县李家户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将力量安邦引入并约定,由力量安邦出资续修6.45公里的商贸大道。
2012年7月20日,力量安邦与九衢公司签订《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2012年10月28日,该工程的交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均在《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章签字。
《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开工日期2012.3.12,竣工日期2013.10.28,检验日期2013.10.28。
施工单位意见为,“经自检,该工程结构层施工均符合规范要求,且业内资料齐全,书写工整。监理单位意见为,“该工程满足设计要求,按规范操作施工,能够达到验收标准,同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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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证实工程无设计、无监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6月4日受理力量安邦不服(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立案审查后,六个月内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至今已近一年。 听证会上,申诉人力量安邦向法院提交了《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向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参与案涉公路设计和监理的证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德州市武城县李家户镇商贸大道路面工程质量出具的“不合格”的《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
被申诉人九衢公司认可该公路无监理无设计的事实,认可公路“不合格的事实”,表明在(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庭审中仅向法庭提交了《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复印件(没有原件),对该证书的制作人和制作过程表示不清楚。 力量安邦的董事长王冰告诉记者,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系德州市公路局下属单位--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的全资国有单位,从事公路建设多年,而且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公路局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当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武城县公路局的副局长。证书中的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属于德州市公路局的所属企业德州金鲁班集团。
听证中,力量安邦方面坚称,(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有失公平、违背法律。(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系在不怀疑被申诉人提交的案件证据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做出的调解意愿。在查明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属于捏造后,庭审材料中没有原件的记载(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属于“受欺诈”的前提下做出的,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调解时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
>>> 案件或将启动再审
5月27日的听证过程中,法官就《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在(2014)德中民初第2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的庭审和质证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盖章进行了询问,询问了九衢公司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和交工时间,询问了力量安邦的调解过程。 在力量安邦方面律师纪文梅看来,这一系列的发问,有利于法官了解整个案件事实,为下一步是否再审作出正确的评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并听证得益于德州中院新任院长孟祥刚崭新法制理念。”纪文梅说,孟祥刚院长倡导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和司法作风建设,将 “从严从实,改革创新”的工作基调深入到中级法院每位法官的心中,要求法官坚决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再审立案二庭才在5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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