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三十日内调结
社会生活、经济交往中发生矛盾怎么解决?人民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本月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是一部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地方性法规。在总结了我省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该办法对《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尤其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经费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等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和相关指导部门的法律责任。
沈亚萍说,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广东省制定实施《办法》,则是在新形势下尽量减少社会矛盾,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多渠道的社会治理方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省人民调解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加快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促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加充分地发挥出人民调解在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目前全市有各类调解委员会1451个、人民调解员14063人,2013年1月底至2016年7月共调解50272件矛盾纠纷,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第一线。
沈亚萍说,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同类型的纠纷由不同种类的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征得被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跨区域或者跨单位、组织的纠纷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进行调解。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提起调解的方式也很灵活:当事人可以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书面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也可以在受理后书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但应当征得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沈亚萍说,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包括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排查民间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我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和区域、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和聘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产生。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下列人员中推选或者聘任: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已设立的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本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
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组织推选或者聘任。
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已经形成了以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组织网络体系。全市镇街人民调委会32个、村(社区)调委会589个、企业调委会594个,现有人民调解员14063人。
沈亚萍说,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受理后三十日内调结;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应当在受理后六十日内调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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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主题宣传
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下称《办法》),市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将8月份定为《办法》全省宣传月的工作部署,组织各司法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的主题宣传活动。
动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办法》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法》之后的又一重要纲领性文件,是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动指南,对加强我市人民调解组织队伍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市司法局要求,各司法分局要从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各分局局长要亲自组织学习,研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学习贯彻好《办法》。
据介绍,市司法局要求各司法分局局长要将《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成效等向镇街主要领导做好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司法局表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东莞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委、政府开展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司法分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正在推进的镇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要求,主动联系所在镇街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使之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中,给予政策支持、人员支持、经费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场所设置、队伍建设和业务规范得到全面落实,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8月为《办法》宣传月
下半年,市司法局将把对《办法》的解读作为市人民调解工作示范性培训内容,组织好司法分局调解骨干集中培训,各司法分局也要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与人民调解年度工作计划,把《办法》的宣讲作为辖区内人民调解业务学习培训内容,做到调解主任、调解骨干、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培训的全覆盖,并坚持学以致用、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日常指导与基层一线矛盾纠纷调处实务工作中。
根据省司法厅部署,8月份为《办法》全省宣传月,东莞市司法局将组织各司法分局,加强与市镇两级宣传部门和媒体的沟通协调,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以法规政策解读、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制作宣传单张、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据了解,市司法局还计划利用“东莞普法”微信开展一场人民调解知识的竞赛活动。
8月底,省司法厅将在东莞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对学习贯彻《办法》等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市司法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将参加会议。
各镇街如火如荼开展学习宣传
记者了解到,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办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目前我市各镇街司法分局分别以各种形式展开学习和宣传工作。
7月20日下午,虎门司法分局举办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邀请了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方木辉律师进行讲授。此次培训班共有社区人民调解员30人参训,另外司法分局10名驻社区社工也参与培训。
8月9日上午,凤岗司法分局联合平安促进会在雁田中心市场开展《办法》宣传活动。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发放传单、现场讲解、法律知识有奖问答的形式进行普法,特别是有奖问答环节吸引了大量市民,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
8月10日,莞城司法分局举办2016年莞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暨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培训班。莞城法律服务所负责人苏翠雄对全体调解主任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8月10日,中堂司法分局举办《办法》学习培训班。中堂镇各调委会调解主任、调解骨干、调解员参加了此次培训班,参加培训人数共106人。中堂司法分局邀请了中堂法院副庭长翟静文作为培训讲师,对《办法》进行解读,并为参训人员对司法确认的内容作出讲解。
8月12日,南城司法分局在万科769创意园的便民集市开展《办法》宣传活动,吸引了不少大学生和群众参与。
桥头司法分局除了组织展开学习培训,还将《办法》的亮点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镇政府领导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等群体进行宣传,目前发送宣传短信1300多条。(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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