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

6年前交200万元定金租物业 定金被“没收”

  法院以案涉工程质量未验收,判该租赁合同无效,涉事的盈聚公司应返还200万元定金

  莞讯网讯 6年前,张伟雄交了200万元定金,想租下寮步的一处物业做生意,但至今仍未成功进驻,而该物业却另租给了别人,先前交的200万元定金也被对方“没收”了。这是怎么回事?

  法院冻结物业方存款34万多元

  2007年7月17日,张伟雄与东莞市盈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聚公司”)订立《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下该公司位于寮步镇百业工业城横坑村百业购物广场的中心商场物业,用于经营商业。随后,张伟雄向该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合同定金。

  几个月后,2007年10月,张伟雄认为,盈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上述物业交付自己使用,反而将物业另租了他人,属于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而盈聚公司却认为,他们已登报向张伟雄发出通知,称上述租赁物业建成多时,并通知张伟雄交接租赁物,但张不按期收取租赁物,属于违约,他们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之后,张伟雄将盈聚公司告上法院。

  根据(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91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案涉工程的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因此该合同无效,盈聚公司需返还张伟雄200万元定金,并支付一半的利息。2009年7月1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冻结盈聚公司账户存款34万多元。

  第二“债权人”出现令案情复杂

  但2010年4月20日,一名叫钟达波的男子,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盈聚公司,称盈聚公司曾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另欠产生的利息40万元。钟达波称,盈聚公司的《借据》有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韩子平的签名并盖有公章,且都用现金交付而并无转账依据。

  对此,张伟雄认为,这是钟达波和盈聚公司双方事先串通的虚假诉讼,目的是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取得盈聚公司被冻结的34万多元财产的分配额,同时阻止法院对盈聚公司其他财产的强制执行,不予支付自己的欠款。

  经市中院调查,认为该《借据》是在钟达波向一审法院起诉前后制作的,并非钟达波一审主张所称的系盈聚公司在2009年1月10日向其借款时所出具,因此,终审判定该《借据》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盈聚公司的34万多元被冻结款,应全部被执行给张伟雄。

  但近日,张伟雄认为,该《借据》的出现,存在伪造证据以及妨碍作证的嫌疑,因此多次派律师到寮步镇横坑派出所报警,请求立案侦查。

  难以认定伪造证据及妨碍作证行为

  14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盈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韩子平。但韩子平对盈聚公司与张伟雄的经济纠纷并无明确回应,之后便没再接听电话。

  同一日,寮步公安分局通报称:该分局已向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函核查该案判决中的执行情况,市第一人民法院复函中没有认定钟达波等人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且张伟雄、钟达波双方与盈聚公司在民事诉讼中造成之前的判决执行中止,张伟雄在事后也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恢复执行。

  关于该案中可能涉及到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情况,经初查:韩子平等人对钟达波借款给盈聚公司的事实认可,且对《借据》形成时间都陈述是事后补签的。综合目前初查证据,难以认定韩子平、钟达波有妨害作证和帮助伪造证据行为,此案我分局仍在深入调查中。(记者 陈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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