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产假增至178天
广东省职工产假增至178天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的7种情形。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据了解,这一修改是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作出的。
也就是说,广东省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这一规定。
修改后,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相关链接
女性产假调整前: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
调整后: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78天。
■特殊情况可再生育的7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来源:东莞日报)
下一篇:寮步警方成功破获两起贩毒案 11人被抓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