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客车撞摩托车到底谁责?
2016年06月15日07时35分许,郭某驾驶悬挂粤S022XX号女装摩托车从石大路往大朗方向沿着香市路行驶,途经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坑口幼儿园路口路段时,遇在前方由曹某驾驶的粤S017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左边往右边横过该路口,郭某见状即刹车,在此过程中,郭某驾驶的摩托车先自行倒地,郭某身体碰到在右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袁某驾驶的无号牌女装摩托车(尾载妻子李某)左侧车身,郭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向前滑行时碰到曹某的小汽车右侧车身,造成车辆损坏及郭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来源:东莞阳光网)
下一篇:风岗东深路与碧湖大道将建跨线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