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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交万元定金买车 车却“跑”了

  东莞市民交万元定金买车 车却“跑”了
 
  说好买车,车款看好了,定金也给了,怎么车竟卖给了其他人?东莞市民黎先生“懵圈”了,拖了两年,将汽车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记者3月14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车行原价全额退回定金。
 
  2014年3月,黎先生与东莞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购买一辆小汽车,上完牌即交车。合同约定:签订合同的当天,黎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提车前支付余款。此外,合同还约定:若黎先生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全车款35.68万元,汽车公司可办理上牌业务。合同还约定:超过交车日期15天,黎先生仍未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则视为黎先生单方面毁约,汽车公司可没收定金。签订合同当天,黎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汽车公司,但未支付全车款。
 
  黎先生主张未支付全款的原因是汽车公司销售员阿恒(化名)提出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通知黎先生付款,且后来车辆已出售给第三方,故自己未支付剩余购车款。
 
  汽车公司则辩称,车辆属于现车,不存在证件不齐的情况,且根据《购车合同》约定,黎先生除了应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还应该在当天支付全车款,未支付全款的原因是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托。因此汽车公司没有违约,而是依据《购车合同》的约定,没收黎先生的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公司主张根据《购车合同》相关约定,黎先生除了应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还应该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全车款。而按照通常理解,若黎先生应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全车款,则无需再约定支付定金,汽车公司主张的《购车合同》中这条约定,应理解为在黎先生支付全车款的当天,汽车公司可开始协助办理上牌业务,而非在签订合同当天既支付定金,又支付全车款后,汽车公司才开始协助办理上牌业务;其次,黎先生主张系汽车公司销售人员告知需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支付剩余购车款,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综上,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无证据证明归结于任意一方,故黎先生诉请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黎先生的情况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汽车公司可以没收定金的情形,故汽车公司主张无需返还原告定金,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公司向黎先生退回定金1万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看清楚合同条款,尤其对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要了解清楚,对有歧义或争议的条款应及时提出来,双方重新协商后在合同中作书面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对销售者作出的承诺或解释,应及时做好证据保全,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有证据可循。(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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