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半导体员工借壳违约 法院判赔7.5万护企创新
在高度依赖技术人才的高新技术领域,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核心技术与商业秘密的常见手段。然而,如何有效识别并遏制员工通过隐蔽手段规避协议,成为企业维权的现实难题。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竞业限制纠纷案,为破解此困局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该案中,一名离职的半导体封装企业工艺经理,被法院认定与其新雇主联手,通过关联公司代缴社保、提供虚假工作证明等操作,刻意规避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调查,企图掩盖其入职直接竞争对手的事实。
案件源于东莞某半导体封装技术研发与生产企业。该公司的前工艺经理黄某于2019年10月入职,在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入职竞争企业或变相提供服务,并负有离职后及时告知新单位信息的义务,公司则按月支付补偿金。黄某于2023年6月离职后,公司依约支付了累计9万余元补偿金。同年9月,黄某向原公司提交了其入职“恒某公司”的工作证明及社保记录,持续至2024年8月。然而,原公司通过第三方调查取证,发现黄某实际工作地点及服务对象为“诺某公司”——一家同样提供半导体先进封装整体解决方案、与原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该公司认定恒某公司仅为诺某公司的关联方,黄某此举系刻意规避竞业限制。在前期劳动仲裁因证据不足驳回公司请求后,东莞某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不仅审查了东莞某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括第三方拍摄的视频图片等证据,更主动依职权前往诺某公司办公现场调取关键书面材料。结合黄某在诉讼过程中消极应诉的态度,法院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实质违反,并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查明,黄某利用关联公司恒某公司作为掩护,代其缴纳社保、出具工作证明,其真实工作关系存在于直接竞争对手诺某公司。这一系列操作,目的在于规避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调查,逃避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黄某需向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5万元,全额退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承担原公司合理的律师费,并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黄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邓琴指出,此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如利用关联公司代缴社保、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规避竞业限制调查的行为,在重视技术人才流动的大湾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并非个例。由于新雇主用工的隐蔽性,原企业往往面临调查取证困难或取证方式合法性争议的困境,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中,法院积极履行调查职责,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关键证据,最终精准锁定违约行为。该判决不仅要求违约员工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退还补偿金、继续履行协议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人才的流动必须遵循法律框架和契约精神。邓琴法官强调,企业在追求发展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公平竞争规则;劳动者则应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履约。唯有如此,方能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核心创新力,真正实现企业与人才的共同可持续发展。此案的公正裁决,为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培养和留住关键人才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