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全市出租屋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
莞讯网:出租屋乱收电费现象有望得到有效抑制。《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和《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1月1日起实施,东莞全市出租屋总表和分表用户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同时出租人对水电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据了解,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规试行初期,,乱收电费的出租人将有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现状】
乱收电费现象普遍
“1度电就收1.5元,每个月光是电费支出就有八九十元。”租住在南城塘贝新村的杨先生对房东乱收电费表示不满。杨先生在南城一家企业跑业务,在塘贝新村已经租住有一年多,房东对他一直收的都是1.5元每度电,这是正常终端电价的两倍多。
杨先生告诉记者:“塘贝新村这里,不同的房东收的电费不一样。我住的周围,有几栋出租屋的房东收的电费是1.2元~1.3元。”
面对高电价这种“潜规则”,杨先生表示,作为租客只能无奈接受。
目前,供电部门对直接抄表到户的出租屋用户按居民阶梯用电的电价标准执行。东莞供电局市场营销部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供电部门所抄电表是出租屋的总表,按总表的电量计算总电费。而每个租户都有一个分表,由于在总表和分表之间会形成一定用电损耗,所以房东把电价上浮一定程度也是可以理解,但也不能上浮太离谱了。”
事实上,出租屋电费“乱象”已是个长期问题。“东莞有240万套出租屋中,承租人经常向物价部门投诉房东收取高价水电费的问题,最多的一天有七八十个投诉电话。”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负责人黄鹤权说。
黄鹤权坦言,“由于此前出租屋总表之后分表的水电费政策不明确,处罚依据不足,以及原据实分摊的方式在操作性上不强,导致出租人以损耗、分摊、实行阶梯电价等理由,随意收取电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新规】
电费须“明码标价”
由于此前国家和省对出租屋水电价管理没有明确政策,黄鹤权表示,“一直以来对房东乱收水电费的情况,我们只能说服教育,而没有法规处罚违规行为。”
但是,出租屋电费“乱象”有望在今年得到解决。去年底,针对出租屋水电费的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省物价局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东莞也出台了《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意见》和《方案》,1月1日起,东莞全市出租屋总表和分表用户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即出租屋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执行我市居民水、电终端价格;实行总分表用户、一表多户计量方式的,按终端价格执行。
黄鹤权向记者解释,“新规主要是把电价和损耗等费用分开处理,出租人除按规定收取水电费外,总表和分表之间的费用可计入租金,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单独收取,但不能按现行做法直接计入电价内。”
按照新规,出租人对水电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按规定样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内容包括出租人、出租屋租赁证证号、分摊方式以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处罚】
乱收费最高罚10万元
“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最高可以罚款5000元;如果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则最高可以罚款10万元。”市物价部门如是告诉记者。
事实上,这种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规定,经营者(出租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出租人)为个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水价、电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鹤权说:“新规出来以前,由于在电价管理上缺少明确的政策,虽然知道出租人乱收电费,但是处罚依据不足,难以采取有力措施。此次新规出台后,将会有效扭转这种局面。”
东莞供电局也表示,“新规的出台,让出租人的电费收取明明白白,承租人对于交多少电费也一清二楚。”
【执行】
下月起开始执行处罚
按照规定,新规从2014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试行。不过市物价部门表示会给出租屋一个缓冲期。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试行初期,指导出租人按规定收取电费,对违规收费行为以劝导教育为主。”黄鹤权说,“由于出租屋出租人构成较复杂,存在一手房东、二手房东等现象,客观上增加政策落实和查处执行难度。”
市物价局介绍,当前,重点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加强宣传,已派发宣传小册子近30万份,通过供电、新莞人服务中心等部门向用电户和出租人发送政策信息,部分镇街将政策文件印发村(居)委会。
近期,市物价局对市内出租屋执行水电费结算政策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就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出租屋房主、二手房东能够按照文件精神落实水电费结算相关政策。但仍发现部分出租屋房主(或二手房东)仍在基本水电价格基础上随意以‘公共用电分摊’名义加收费用,没有变更用电性质而按照商业用电计费,以及出现没有进行收费公示等情况。”
“过了缓冲期后,如果还出现不明码标价和违规收费行为,就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罚。”黄鹤权说:“4月1日起,将对出租屋进行专项检查、实地检查,曝光典型案例。”
黄鹤权还呼吁,承租人要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一旦发现出租人乱收水电费,可以拨打12358或通过阳光热线进行投诉。
据了解,1月份以来,市物价部门共收到32宗相关投诉,目前已基本解决。此外,咨询水电收费的有326宗。
■链接
电费怎么算?
根据新规,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出租屋用户属合表用户的,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终端用电单价统一为0.647元/千瓦时。出租屋出租人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单价×分表实际用电量。
举例来说,某出租屋两月内抄表电量为1920千瓦时,该出租屋没有申请合表用户,按阶梯电价规定计算的总电费为1421.2元。出租屋总表之后共有20个分表,6月份某分表抄表电量为50千瓦时,那么某分表的用户6月份应交的电费计算方式是:
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终端用电单价:1421.2元÷1920千瓦时=0.74元/千瓦时
终端用电单价×分表实际用电量:0.74元/千瓦时×50千瓦时=37元。
如果该出租屋已申请合表用户,分表1用户6月应收电费是终端用电单价为0.647元/千瓦时,即终端用电单价×分表实际用电量=应缴电费:0.647元/千瓦时×50千瓦时=3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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