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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莞城房管所不是老赖

  房管局:莞城房管所不是老赖
 
 《莞城房管所咋成了老赖?》追踪
 
  近日,记者报道莞城房管所和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均上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名下均有相关案件至今没有执行,其中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2009年被立执行案件,系统显示仅100元至今没有执行。昨日东莞市房管局回应称,莞城房管所根本不是所涉案件当事人,更非被执行人,只是配合执行,而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涉及相关案件的100元诉讼费是由同案另一被执行人承担,而且早已支付了100元诉讼费。
 
  回应
 
  1
 
  为何成老赖?
 
  非当事人被录入被执行人系统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被列为被执行人,2015年6月1日被执行,执行法院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东中法执字第00395号,执行标的是0元。
 
  对于该案件,东莞市房管局大喊“冤枉”,称莞城房管所并非被执行人。据东莞市房管局介绍,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欧某的继承人,欧某早年因为被错误定罪,名下的5处房产由法院判处没收处理,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后因法院依法对欧某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改判,裁定将该5处房产返还给欧某等继承人,欧某继承人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因为案涉的房屋在莞城,莞城房管所负责协助执行,只是属于依法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生效的刑事裁定,返还房屋,而非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应该被录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由于本案年代久远,标的房产状况复杂,在法院主持下,莞城房管所也多次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并按相关的政策文件草拟了解决意向书,申请执行人一方也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目前案件仍在执行中。
 
  系统未区别不同执行人的执行义务
 
  根据系统查询显示,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开发部也被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是2009年1月1日,执行法院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为(2009)东一法执字第03555号,执行标的100元。
 
  这一案件的案情是东莞市城区裕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公司”)挂靠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开发部开发建设商住裕发楼。1995年,蔡某作为东莞烟花炮竹厂的职员因宿舍被东莞宾馆征用而搬迁获得裕发楼一个单元。后因税费和办理房产证,以及房屋质量问题,与裕发公司、东莞烟花炮竹厂和莞城房所房地产开发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蔡某诉至法院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要求裕发公司、莞城房所房地产开发部共同提供必要的办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证,并对案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东莞市烟花炮竹厂向蔡某退还单位车款3731元、以及诉讼费100元。
 
  2
 
  为何100元6年不还?
 
  除房屋维修还未执行外,其他均履行完毕
 
  东莞市房管局称,根据案卷档案显示,判决书确定的以上义务,除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执行内容未能履行外,其他事项均已履行完毕,2009年6月9日,经蔡某同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何判决由东莞市烟花炮竹厂返还的“诉讼费100元”会出现在查询平台上的莞城房管所开发部“执行标的”栏内?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据向法院了解,是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开辟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现有功能设置,同一案件的执行标的会自动关联到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无法根据不同被执行人承担的不同义务作出区分。因此尽管判决书已确定该100元诉讼费责任仅由烟花炮竹厂承担,也已执行完毕,东莞第一法院也在案件信息系统中也做了登记说明,但因为系统设置原因还是同时关联到了承担房屋维修义务的另一被执行人莞城房管所开发部名下,让民众误以为该100元是莞城房管所开发部应承担的义务。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接下来莞城房所房地产开发部将主动配合法院,积极与蔡某取得联系,商讨如何妥善完成房屋维修义务,尽快将本案彻底执结。
 
  3
 
  房管所和开发部啥关系?
 
  房地产开发部为企业法人
 
  2000年后已无项目
 
  在此前报道中,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的性质也备受关注。莞城房管所为何会有房地产开发部?对于这一问题,东莞市房管局也给予了回应。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东莞市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属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肖庆秋),注册地址为东莞市城区光明路37号,成立时间为1992年6月16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营。
 
  该局解释称,上世纪90年代初期,莞城、石龙、虎门三大房管所隶属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当时为使危旧房的拆迁问题得到合法经营,成立房地产开发部,所长兼任法人代表,主要用于危旧房的拆迁改建问题,后来也用作房地产开发,自2000年起再无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但由于早期挂靠莞城房管所开发的楼盘,如珊洲新苑、祈福豪苑、裕兴大厦等还有部分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东莞市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的有关证照和公章保留至今。东莞中院:莞城房管所是被执行人但非失信
 
  东莞中院昨日也作出回应,表示法院立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要案件未实际全部执结,无论是正常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还是拒不履行、失信赖债的被执行人,信息都会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数据库中体现。莞城房管所是被执行人而非失信被执行人,目前该案执行工作仍在努力推进中。
 
  案件年代久远且复杂
 
  目前仍在执行中
 
  经过该院执行局调查,本案为欧某申请执行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返还房产一案,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欧某的父亲早年因为被错误定罪,名下的5处房产被没收,并交由莞城房管所管理。后因法院依法对欧某父亲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改判,裁定将该5处房产返还给欧某等继承人,欧某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本案中莞城房管所所负的并非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欠债还钱”的“金钱义务”,而是“返还房产”的“行为义务”。
 
  由于本案历史久远、标的物情况复杂,立案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详细调阅档案、研判案情,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方案进行深入沟通。欧某与莞城房管所在法院主持下也表现出解决问题的积极诚意,希望通过全面整理补充证据取得都能接受的执行结果,目前本案执行工作仍在努力推进中。
 
  莞城房管所未被申请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执行法官介绍,目前最高法院开辟了两大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即“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包括所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信息,但凡是法院立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要案件未实际全部执结,无论是正常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还是拒不履行、失信赖债的被执行人,信息都会在前者数据库中体现。
 
  而后者则仅仅只包括抗拒执行、转移财产等符合司法解释所列明6种情形之一的“失信被执行人”。由此可见,“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覆盖范围要明显大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后者的惩戒打击力度要明显大于前者。
 
  据了解,因为理解本案的客观难度和正常的执行进度,欧某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将莞城房管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另据执行法官介绍,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名单信息将被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依法加大本案执行力度、拓宽执行思路,力争早日取得理想执行效果,同时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关心、关注法院执行工作,共同为建设“信用东莞”“法治东莞”作出贡献。
 
  【附录】“失信被执行人”的6种情形: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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