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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进入新阶段

  东莞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进入新阶段
 
  9日,记者从东莞市政府网站获悉,《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已完成征求意见。《规定》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纳入东莞市、镇街(园区)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等的修缮予以补助。东莞观察人士认为,这说明东莞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上进入新的阶段。
 
  《规定》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部门为设在市城乡规划局下的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公室。
 
  同时,明确了除市、镇街(园区)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保护资金负责外,还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各类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根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以及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等。
 
  据悉,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历史文化名城需由省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需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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