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未尽抚养义务 法援助养子变更抚养人
养父未尽抚养义务 法援助养子变更抚养人
尹秀仪与石华东于1999年结婚,婚后因无法生育,而收养了养子李志强。2009年尹秀仪与石华东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养子李志强被判归石华东抚养。但事后,石华东却没尽到抚养义务,对养子李志强缺少关爱,自己也不出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一家人仅仅依靠李志强爷爷的收入来维持生活。随着李志强年龄的增长,生活开销逐渐增多,而其爷爷却日渐衰老,收入已无法满足一家人的生活,导致李志强无法得到好的抚养。因此李志强爷爷主动找到尹秀仪,希望由尹秀仪来抚养李志强。
李志强系法院判决归石华东抚养,如何变更抚养权呢?为此,尹秀仪找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寮步办事处,请求帮忙。寮步法援办事处工作人员经详细了解事情后,认为石华东一直不尽抚养义务,抚养权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尹秀仪有权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因了解到尹秀仪生活经济也困难,寮步法援办事处主动为尹秀仪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市法援处批准后,援助律师即帮受援人尹秀仪就孩子的抚养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后,法援律师与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石华东所在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在法院工作人员和法援律师解释法律与调解,并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李志强爷爷的劝说下,石华东最终和尹秀仪达成的调解协议。
石华东同意将养子李志强变更由尹秀仪抚养,同时尹秀仪同意石华东不承担抚养费且在尹秀仪方便时可以随时探视养子李志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离婚后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得到法院支持。(来源:东莞阳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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